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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1168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46164054,住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5号。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2193750G,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清潭商业中心1-20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34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20元,执行费6797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常州盛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袁 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