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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何生、黄细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何生,黄细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何生,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细根,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上诉人罗何生为与被上诉人黄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何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何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何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罗何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文阁审判员  周 晟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