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6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苏亚蓉与杨倩、魏中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美蓉,苏亚蓉,杨倩,魏中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68-70号申请执行人苏美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亚蓉,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被执行人魏中放,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958号、(2016)陕0502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倩、魏中放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美蓉、苏亚蓉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2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倩、魏中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2017)陕0502执68号、(2017)陕0502执70号二案一起处理,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958号、(2016)陕0502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