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晋美与李诗斌、杨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晋美,李诗斌,杨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229号原告向晋美,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忠,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诗斌,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被告杨祥红,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晋美与被告李诗斌、杨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晋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晋美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晋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向晋美负担。审 判 长 胡 华审 判 员 唐崇廉人民陪审员 谢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