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姚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姚铁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961号之一原告: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1925039N。法定代表人:刘贾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10062187。法定代表人:毛林灿。被告:姚铁锋,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姚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计1079元,申请费1070元,合计2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