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建波与刘亚琴、赵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波,刘亚琴,赵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319号原告:赵建波,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琪,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琴,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赵文斌,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赵建波与被告刘亚琴、赵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琪、被告刘亚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100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起,刘亚琴、赵文斌陆续向赵建波借款100000元,但刘亚琴、赵文斌未予偿还,遂于2015年11月23日为赵建波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据。刘亚琴承认赵建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文斌未答辩。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琴、赵文斌共同给付原告赵建波借款本金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亚琴、赵文斌按照年利率6%共同给付原告赵建波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亚琴、赵文斌负担,被告刘亚琴、赵文斌将应付款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建波,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相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思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