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雄泉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雄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19号罪犯胡雄泉,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雄泉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闽06刑更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2016年4月22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胡雄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雄泉自2016年4月22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565分,表扬二次。罪犯胡雄泉原判罚金12000元,已缴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胡雄泉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胡雄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雄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