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韦汉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汉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607号被执行人:韦汉停,男,1966年11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关于被执行人韦汉停罚金刑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还在服刑期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