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伟与张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伟,张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56号原告:陈金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德良,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伟与被告张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1元,由原告陈金伟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