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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伟与张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伟,张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56号原告:陈金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张德良,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伟与被告张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1元,由原告陈金伟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