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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1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大埔工业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0977764C。法定代表人:黄文灿,系该公司董事长。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2643.5元,由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因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哥碧丽亚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