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山工程分公司扣划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37825.38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