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仇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超,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仇超,男,1991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兴华,男,1962年4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仇超与被执行人付兴华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2)昌民初字第0579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月8日该案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付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仇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刘利明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