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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方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方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14号被执行人:叶方仁,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叶方仁盗窃罪一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刑终1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浙江十里丰监狱服刑,本院已经向浙江十里丰监狱发送了督促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的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