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刘光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刘光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304号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琴台路505号国信新城二期2栋1—2层分所。代表人:凌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光祖,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刘光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