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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聂义志、梁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义志,梁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义志,男,汉族,1994年11月07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梁雨,男,汉族,1988年08月24日生,内蒙古自治区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聂义志与被执行人梁雨刑附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义志于2017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雨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无其他履行能力,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梁雨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聂义志款项36625.2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雨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