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红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被执行人:杨红梅,女,住北京市大兴区。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为×××号车辆.4、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红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红梅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胜利审 判 员 林力军代理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