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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吉莉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8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吉莉,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5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吉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吉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吉莉于2017年4月9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公寓×房间,容留吸毒人员丁某、冯某、石某等人在此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吉莉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根据上述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吉莉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被告人王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王吉莉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王吉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王吉莉所具备的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述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吉莉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王吉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笑然审 判 员  任莉华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