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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史天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天浩,赵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史天浩,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广钦,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史天浩与被执行人赵广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1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广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史天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广钦偿还借款本金2115000元、借款利息141114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13478.94元,但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因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未予执行;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13日,本院经办公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告知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变价程序为由,申请本院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函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的变价款参与分配。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天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