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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秋锋、李亚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秋锋,李亚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南上召村。法定代表人赵茜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秋锋,男。被执行人李亚亭,女。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秋锋、李亚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程秋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息49768元及交通事故损失281084.54元。二、被告李亚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案诉讼费6262元由被告程秋锋、李亚亭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借款本息49769元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21日利息计算为13602.42元,损失281084.54元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7年7月21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为85015.26元。本案执行费486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恢31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