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庆与被告刘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庆,刘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220号原告王广庆,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士国,市民,住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庆与被告刘士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庆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王广庆与被告刘士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广庆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王广庆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