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徐鸿、侯朝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徐鸿,侯朝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涟水县安东路东侧泰山路北侧泰安大厦1幢105室。负责人:周从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静、胡锦忠,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徐鸿,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涟水县。被执行人:侯朝年,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涟水县。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鸿、侯朝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据以执行的(2016)苏0826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26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高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