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洛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财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568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