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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金花、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花,陈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金花,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国祥,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18号汪金花与陈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祥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