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92号、96号、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65393761X。负责人:涂殷辉,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祁锦忠,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伟伟,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祁锦忠、陈伟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