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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格乐图、萨仁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格乐图,萨仁图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4350号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公司员工),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青格乐图,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萨仁图雅,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格乐图、萨仁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00元,减半收取1049.00元,由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额尓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