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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延欢与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欢,曲超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91号之一原告:张延欢,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曲超虎,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延欢与被告曲超虎经调解,曲超虎已经给付张延欢货款。原告张延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行为系行使诉权的体现,未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冀0531民保33号民事裁定,冻结曲超虎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的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曲超虎名下银行存款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