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宝与吉丽秋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吉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石宝,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吉丽秋,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石宝与被执行人吉丽秋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丽秋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19505元,并以给付申请执行人。办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