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长龙、庞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长龙,庞金丽,王申,乔占英,郝东江,郝东洋,郝长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501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状状,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甲刘支行员工。被告:郝长龙,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庞金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申,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乔占英,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郝东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郝东洋,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郝长虎,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长龙、庞金丽、王申、乔占英、郝东江、郝东洋、郝长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