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启华,杨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四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忠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启华,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杨坤芳,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华、杨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冻结李启华、冻结杨坤芳账户存款,于2017年8月17日查封李启华、杨坤芳名下位于合浦县公馆镇民主街(房产证登记地址)的房地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