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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勇江,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聚鑫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勇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