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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巫连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巫连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2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音,该公司员工。被告:巫连财,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巫连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告知其应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卉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