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代兴、周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兴,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兴,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宏,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兴与被执行人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陈代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