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乐乐、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乐乐,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鲁08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罗乐乐,男,汉族,1994年1月4日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城北一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树兵。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6)鲁08执436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8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