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熊火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熊火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希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熊火柏,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火柏建筑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