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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冰雪黄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筱筱,黄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召序,男,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吴英华,女,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俊楠,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冰雪,女,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筱筱,女,200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4组87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60903528X。被执行人:黄曦,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筱筱、黄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判决被执行人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筱筱、黄曦用王志明的遗产和在继承王志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现本院未查找到王志明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六被执行人述称并未继承其遗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遗产线索。本院认为,王志明已经死亡,现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证据证明有义务承担人,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5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俊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