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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红、林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林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琪,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素芳,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赵红因与被上诉人林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红以其已与林素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赵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