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小利与靖边县秦亿商贸有限公司、葛小娥、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利,靖边县秦亿商贸有限公司,葛小娥,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039号原告王小利,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被告靖边县秦亿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靖边县张家畔镇西大街南侧东升商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葛小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葛小娥,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秦华,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与被告靖边县秦亿商贸有限公司、葛小娥、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