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俞婷婷与郭中田、汪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婷婷,郭中田,汪进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531号原告:俞婷婷,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郭中田,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汪进峰,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俞婷婷与被告郭中田、汪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俞婷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