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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康中禄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中禄,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772号原告:康中禄,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兵,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中禄与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中禄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中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中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康中禄负担。审 判 长  桂昭珍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