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016号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9楼。法定代表人:陈礼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莉,员工。被告:张杰,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