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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忠平、郭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平,郭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720号申请执行人黄忠平,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孝勇,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黄忠平与被执行人郭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忠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孝勇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孝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向福清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车辆一部,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郭孝勇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车辆一部,但未能扣押到位;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郭孝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