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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6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栖霞市锦绣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徐众,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住所地:栖霞市唐家泊镇*楼底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栖国土资罚字〔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应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294.0785万元,但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仍欠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284.0945万元,你单位拒不缴纳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作出了栖国土资罚字〔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处30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叁万元整)。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依法追缴被申请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采矿许可证、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和相应送达回证等为证。被申请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出席听证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栖国土资罚字〔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二、限被执行人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采石场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交至栖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明荣人民陪审员  吴秀玲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韶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