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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麻城市兴泰慧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麻城市兴泰慧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3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07994T。法定代表人:黄书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元、李子酸(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麻城市兴泰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湖红山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敬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城市兴泰慧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3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货款452167.64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2799元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恒康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丽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