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洪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711号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苏家山七组。法定代表人:付龙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兰,该公司员工。被告:余洪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余洪超的起诉。本受理费4488.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