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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余洪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711号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苏家山七组。法定代表人:付龙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兰,该公司员工。被告:余洪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余洪超的起诉。本受理费4488.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