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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崔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树峰本院于2010年6月6日作出的(2010)德中商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172.3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