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与崔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崔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树峰本院于2010年6月6日作出的(2010)德中商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树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172.3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