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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世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世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世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39好申鑫国际广场A2205房。 法定代表人:王世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福山咖啡风情镇10号楼。 法定代理人:王哲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世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琼9023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世道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万及利息19657.17元(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294.8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海岛火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61952.03元及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 夫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王重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