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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傲荣与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傲荣,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70号原告胡傲荣,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皮晓,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207室。法定代表人:田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傲荣与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傲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傲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傲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傲荣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朱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