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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曹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曹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633号原告:李爱国,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曹现军,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曹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