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曹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曹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633号原告:李爱国,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曹现军,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曹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