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宏瑞与王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瑞,王瑞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038号原告:李宏瑞,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瑞军,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瑞诉被告王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宏瑞负担。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