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宏瑞与王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瑞,王瑞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038号原告:李宏瑞,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瑞军,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瑞诉被告王瑞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宏瑞负担。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