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宁波市镇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长江管业经营部,孙金科,张亚珍,郑辉,孙燕佩,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93483W),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清川路5号。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1518-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环山路41幢。法定代表人:孙金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0627-0),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永。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长江管业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206434-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336号。主要负责人:郑江。被执行人:孙金科,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亚珍,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辉,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孙燕佩,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吴军,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宁波市镇海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长江管业经营部、孙金科、张亚珍、郑辉、孙燕佩、吴军(2017)浙0211执15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等关联企业及个人的执行案件集中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1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纪培福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雪锋 来源: